在关于欠款问题的
诉讼中,所谓“
财产保全”的含义乃是——当针对某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当事人带来其他损害时,法院可以依据涉事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自行决定,对相关财务实施临时性的强制性措施,以确保判决执行的顺利有序进行以及当事人具体权益的全面维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