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公路客运、网络预约出租车等各类营利性业务的运营者而言,由于特定原因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进而带来了相应的
经济损失,这些损失理应包含在合理的停运成本中。在确定具体的费用方面,可借鉴并参考
误工损失补偿算法来加以估算和衡量。同时,这个数额还需以实际停业期间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为基础进行核算和确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