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哄抬物价是被视为严重
违法行为的。针对这种非法行径,我们应该明确地认识到价格监督主管部门有权责令
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将其非法获得的利益全部没收,甚至可能会对
违法所得给予高达五倍以下的罚款;若责任方在此过程中确无违法所得,监管部门仍保留罚款权力;情节尤其严重者,有可能导致责任人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
吊销其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警告,可以并
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