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能如期支付职工薪水并不属于
犯罪活动中的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概念是指以
非法占有所得为动机,凭借
虚假的事件或者隐匿真实情况的手段,诈骗获取了
数额较大的公共福利财款的行为。这种
犯罪方式侵犯了
被害人的
财产权利。
2、而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员工工资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其侵犯的对象也并非
劳动者所拥有的
公共财物所有权,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未采用
欺诈性的手法来诈骗取走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地说,
拖欠工资这一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