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父母所负担的
债务并无明确规定必须由其子女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子女依法
继承了父母的遗产,那么在遗产所得的数额范围之内,他们便有责任为父母的债务提供清偿。在此情况之外,唯有在自愿履行偿还义务之时,子女才需为父母的债务负责。在关于父母的债务是否应由子女承担的问题上,具体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若成年子女和父母共居,那么父母所欠下的债务便须通过家庭的
共同财产來进行偿还;
其次,倘若父母不幸离世后,儿女依法继承了其财产,那么子女便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最后,如果父母死后未留下任何遗产或者子女无法继承任何财产,那么子女将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而关于
继承人如何偿还债务的问题,其具体操作方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限定继承原则,即在负债超出遗产价值的状况时,继承人无须予以全额偿还;
其次,特留份原则,即对于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来说,即便遗产总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也应为其保留合适的遗产份额;
再次,清偿应优先于继承,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存在债务之际,应该优先使用遗产去完成清偿工作,待所有债务获得清偿之后,剩下的款项方可用于执行遗赠。在通常情况下,儿童并无义务为父母的债务负责,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和父母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总的来说,尽管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子女都会自愿为父母偿还债务,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并非义务性责任,而是属于酌情考虑的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一)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