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分公司负责人与
法人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公司法人与负责人两者并非同一概念范畴,法人即为具备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并能依法享有权威且肩负起相应法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团体以及机构,而负责人则被赋予代表经营的个体或分公司行使权力的职责。
2. 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在法律层面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具体而言,负责人指的是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或服务活动的人员,他们通常会由所属的上级
法人单位(企业、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任命。
3.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非同义词,法人是属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能够依据相关
法规合理地享受合法权益并担负起对应的法律责任,而负责人则是代表经营实体或分公司行使职权的个体或团队。
4. 既然法人是一种组织体系,那么分公司的负责人则是自然人。毫无疑问,分公司的所有行动都必须听从总公司的指令,而不能自行决定或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缺少独立的资产所有权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