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法律程序裁决前,单纯地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子女之名下,无法被视作夫妻关系中的共有财物。这是由于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依据登记制度进
行权利确认。因此,当夫妻双方以赠送形式将
房产转让给子女且已正式登记在其名下时,应视为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作为父母的此种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父母在向子女表达赠与心意,以达成设定约束力的诺成合同的目的。换言之,该赠与行为表示一经承诺就立刻生效,而不需要经过额外的法律手续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