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私下
口头传唤的合法性是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的。该条款内容如下:当现场出现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
当事人时,人民警察有权经过出示个人工作证件进行口头传唤。
然而,针对口头传唤的询问记录应该详尽地记载并注明被
传唤者的情况以及传唤原因与依据等信息。如果被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配合或者逃避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
强制传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