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涉嫌触犯
刑法以及违反有关民事权益之规定,那么即使当时事发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且签署同意,只要公安部门已经宣布对此案件展开
立案调查,就涉及到约定部分确保不追究对方
刑事责任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
刑事案件中,通常必须由国家
公诉机关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指控,而非仅仅由
当事人单方面决定。在此情况下,受到侵害的这方当事人完全有资格请求司法机构依法追究该方应有的刑事责任。
至于
民事赔偿部分,则依然具有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
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