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未经本人确认且被擅自更改过的白纸之签所形成的“
借条”被视为无效。这种经过篡改的借据属于
伪造之物,缺乏真实性与合法性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必然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提供确凿无疑的
证据来证明该借条是
虚假的。通常,如果借条上的签名为本人亲自签署,那么便可假定借条内容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之上,如若需推翻此借条的证明效力,则就必须依据证据规则,比对已有证据并提出相反观点进行反驳,否则法院将给予其证明效力。也正因为如此,当
债权人持握我们签字的借据要求还款,而我们尚未实际借款时,我们应当积极搜集并提交反证,而非仅仅凭藉“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来应对债权人的责难。在没有足够强大的反证以推翻借条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将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涉及重大借款,债权人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关于贷款支付凭证的相关证据材料,不然法院可能认为其借款证据依然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