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操作方法有以下几种详细说明:
第
一,记名背书。这种背书方式要求必须由银行或者企业作为背书人为被背书人进行背书操作。而此种情形下多数情况都是把
支票转让给的是开证行。
第
二,空白背书。又称为无记名背书,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支票背面只有背书人以签名表示的串联关系,并不注明应支付至何方
当事人,也就是不存在被背书人这一角色。
第
三,有限制性背书。在此类背书下,部分限制性背书规定了支票仅可交付一次,也就是说
受让人只能对该笔支票进行自行使用,并不能享有再次转让他人的权益。
《
票据法》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