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
拘留行为必须依据
拘留证实施,而无拘留证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拘留或者限制
被拘留者自由。拘留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当公安机关办事人员评估有必要对
当事人实施拘留措施时,需按照标准流程制作并
递交《呈请拘留报告书》,详尽说明涉嫌
违规行为的状况以及实施拘留的理据,待公安机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授予拘留证。
另外,对于需涉及到检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也需要遵循相应程序:
办案人员首先作出调查结论,部门主管参与审核,最后提交给检察长进行决策,并且由其发出指令转交给公安机关予以贯彻落实。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一)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
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
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
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