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构的基层派出所的执
法人员要求您前往配合制作笔录,如果您未能按照要求赴约,可能会面临
强制传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需要
传唤有违
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人来接受调查,必须经过公安机构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此时方可使用
传唤证对其发出传唤令。对那些在现场被发现有
违规行为的嫌疑人,公安民警在亮明自己的工作身份之后,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传唤他们,但是必须在
询问笔录里明确标注。对于那些没有正当原因不愿接受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的人员,在得到上级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形式对其实施传唤。
然而,对于那些并不涉及
逮捕及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来说,只是为了了解案件信息,可以传唤他们至犯罪嫌疑人家乡或居住地附近的指定地点进行审讯,但必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相应证明文件。简单说来,传唤,就是
司法机关为了盘问清楚案件事实,在指定的时段和地点,依法要求被询问者到场接受审查的一种手段。以下为传唤程序的详细步骤:
1. 在执行执法任务期间,对于需要进行传唤的对象,由负责执法的官员填写《传唤证》申请表格,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在获得同意后,开出《传唤证》。
2. 在此之后,执法官员需依照法律规定,把《传唤证》发送给被传唤的人,而这个被传唤人必须在《传唤证》回执书上签字或盖印,并且要注明具体收件日期。
3. 如果被传唤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拒绝接收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在得到上级允许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
4. 当被传唤的人到位后,应该立刻展开审讯查证工作,整个传唤活动不能超过12个小时;若是遇到案件情节特别严重、复杂,需要拘留甚至逮捕的情况,那么传唤、
拘传的时间则不能超过24小时。
5. 若是在现场就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参与执法的官员可先进行
口头传唤。在宣读口头传唤时,官员还需详细解释传唤的具体原因,并且在讯问环节中记录下口头传唤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