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驾驶员因醉酒而
驾驶机动车辆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约其行为直至清醒状态,同时
吊销该驾驶员的
机动车驾驶证,以严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驾驶员在接下来的五年时间内将被禁止再次申领
机动车辆驾驶证。
2.而如果是
醉酒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同样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制约,直到其达到酒醒状态。在此基础上,吊销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驾驶员在今后的十年内将被禁止再次申领机动车辆驾驶证,即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得再驾驶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
3.另外,如果驾驶员在饮酒之后或者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期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从而构成了
犯罪行为,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
法律制裁。不仅需要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还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驾驶证,这意味着他们将终身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