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
轻伤一级的行为,如若
被拘留,法定的
拘留期限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不等。
首先,该种情节已涉嫌构成了
刑事犯罪,而在嫌疑人被扣押之后,其所遭受的并非
行政拘留而是
刑事拘留。
其次,公安机关如果认为
拘留的嫌疑人具有足够的条件进行
逮捕,就必须在拘留期满次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前
递交检察院进行审查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期限为一至四天。
最后一种可能性是,
犯罪嫌疑人为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
结伙作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延长审问时长的时间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