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看,物業公司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留存居民
身份证等
个人信息。物业保安要求来往访客出示身份证件并登记其相关信息的行为既不合乎礼仪规范,更是违反了法律
法规。在此种情境之下,访客完全有权利拒绝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然而,当
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职务,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在出具相应的执法证件后,他们便有权力查验居民身份证以获取所需信息:
(1)对于具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进行
身份信息核实以明确案件线索;
(2)在依法实行现场
管制之时,为了防范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以及(3)如若发生重大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时,同样需要确定现场有关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应对善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执行
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