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
拖欠税费的情况下,无论担任法定
代表人与否,公司股东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此项责任乃连带性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倘若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享有的
有限责任权力,逃避其所应承担的
债务义务,这将严重损害到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些滥权股东应该为公司的所有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当公司拖欠税费时,税务行政部门作为该公司的特别债权人,享有向其追索有关债务(即尚未缴纳税款)的权力。法律许可这种追偿行为,以
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和执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