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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对外签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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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5
完全可行,分公司有权以自身之名对外签署合约事宜。我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首要宗旨就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且便利地展开各项经营活动,而分支公司则可依法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对外经营事务,自然这其中就包含了合同之签署这种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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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对外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可以的,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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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合约与外汇远期合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汇期货合约与外汇远期合约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外汇期货合约与外汇远期合约两者的定义相同,功能相近,但仍有一些不同点。两者的主要差异如下: 1、市场性质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是在集中市场 (交易所) 交易,而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在店头市场 (银行柜台) 进行。 2、到期日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有标准化的到期月、日的订定,而外汇远期合约的到期期限则是随顾客需要而量身订做,通常是在一年以内。 3、价格决定的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价格的决定,是透过在交易所公开喊价的过程或是电子交易系统达成。外汇远期合约的买价与卖价,则是由批发市场的自营商考量即期汇率与利率差异而后决定报价。 4、预防违约的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对顾客的信用风险的管制,是依靠保证金要求与每日评价制度来防堵违约事件的发生。外汇远期合约没有保证金要求,但银行会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或是只对有良好长期关系的客户提供远期合约。 5、交割方式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部位的结清很少采实物交割,多采现金交割;外汇远期合约则几乎全都是实物交割。 6、交易成本不同 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成本是佣金,而外汇远期合约虽不收佣金,但买卖价差其实即是银行所收到的某种形式的“佣金”。 7、交易时间长短有别 外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订定的的营业时间内交易。外汇远期合约的交易则是透过银行的全球网路连线系统达成,因此可以说是一天 24小时都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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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对外签订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能对外签订合同。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4、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5、订立合同内容属于分公司的营业范围。
38浏览 2025-05-10
涉外航空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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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合同有效吗?
(一)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三)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32浏览 2025-05-07
肘外翻可以定残吗?手臂外翻约二十度。。。。。希望给予帮助
[律师回复]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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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对外签付款合同吗
分公司能对外签付款合同的。分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付款合同前提是该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独立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总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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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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