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涉及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因实施征收行为而导致被
拆迁户不得不搬离原有住址以及短期内需要重新安置所带来的补偿问题。
此外,还包括了由于
房屋征收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运营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赔偿。在处理个人居住地为例的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入如果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那么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首先考虑并提供住房保障。在具体执行方式上,地方政府可以参照本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来进一步细化规程和方案。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