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
有效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前手的
追索权,自其所持有的票据遭到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时起,享有最长为六个月的
有效期限;而对于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拥有的有效期限则应从清偿义务得以履行完毕或被诉诸法律程序之日起算,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此外,票据持有人应当在票据被拒绝支付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将拒绝事项通知到前手背书人,如未及时通知导致责任归属问题发生时,则由未尽通知义务的票据持有人承担
赔偿责任。若通过邮政服务方式进行投递通知的,则以邮件实际送达到对方的日期作为决定申请期限是否合法的关键标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
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
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