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没有签署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有权依法
解除劳动关系。而当
劳动合同时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例,企业具有行使法定解除权来终止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的权利,除此之外,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获得其签名的书面同意方能实现终止合同的目的。在此特殊情况以外,企业并不需要征得劳动者的知情与同意便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在通知劳动者时,如需执行该操作但对方未能签署收据的,企业能够选择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送达方式同样具备
法律效力。若企业在
解除合同时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之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法律
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