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长与主要
出资方具有各自明确的权力边界。重要的概念需要明确阐释,即
大股东构成了股东大会的基本组织元素之一,有权根据其所累积的
股权份额行使投票权。相比之下,董事长作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内部则拥有相应的投票权。董事会一般为企业日常运作提供长期性、持续性的经营监管服务,同时对管理层执行的各项业务展开有效的督促。
然而,尽管大股东具备投票权,但他们仅仅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来实现权力的行使。当涉及到
股份公司亟需决策或投票时,始终采用股东大会统一投票制,按照股权比率计算选票,达到多数赞成即可通过决策,这并不意味着某个人具有绝对控制力。当然,若某位股东拥有超过总股本50%的股权比例,那么他将能够单独决定重大事项。
此外,无论是在日常运营还是职能决策上,总经理(亦称为
法人代表)拥有最终话语权。股东若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依照既定程序,由股东大会发起罢免总经理的行动。
《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
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