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职工遭受
意外伤害后应由何方负责,须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工程建设职工在参与工作进程中遭遇损害,此种情形则应归咎于雇佣单位;反之若系建筑职工因自身过失或
故意行为所致其本人伤情,则需视各方之
违法过错程度来分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
起诉请求
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
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
人身损害的
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
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