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见,
监事职务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监事拥有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力;
其次,监事有责任对公司的
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施行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若发现任何存在违背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
公司章程或
股东大会决议之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有权依法向他们提出罢免的建议;
再者,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利益产生了不当影响,监事或
监事会有权要求这些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此外,监事拥有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假使董事会未能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那么监事有权自行发起并主持该会议;
最后,监事还有权力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向各位股东提交议案,同时也应明确,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遵循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之时,监事应当以维护公司权益为主要目的,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