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婚后购置之房产,在步入
离婚这一环节时必应先行协商解决,但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具体分隔:
1.夫妇二人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通过自身的个人资产所购买,且房产所有权人为其本人者,此类房产被视作其个人单独所有
产权,离婚之时将不会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在上述相同情况下,若购置之房产为夫妻共有名下,则需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对待,离婚时理应收归相应法律原则,即优先考虑维护子女利益,保护女性权益及无过失方应得的合法权益。
3.夫妻双方在婚后所购之房,无论是记名于哪一方,无论其添附上何种颜色,均应认定为夫或妻共同拥有的
财产权益,离婚时也必须依据同样道理,优先考虑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合理利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