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的榴莲腐坏,他或她可依法向该超市索取
经济补偿。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主张其以购买食品所支付的款项作为
赔偿依据,而且还能够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商请求给予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额外赔偿;如果额外赔偿的数额未满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额应按相当于一千元计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消费者因为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失时,他或她既可向销售商提出赔偿要求,亦可向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当接收到消费者的索赔请求时,生产厂商和销售商都有义务承担首要
赔偿责任,不得拖延搪塞;如果责任方属于生产厂家,则销售商在赔偿消费者之后,有权向生产厂家求偿;反之,如果责任方属于销售商,则生产厂家在赔偿消费者之后,同样拥有权利向销售商求偿。生产的食品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商明知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之外,还有权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额外赔偿;如果额外赔偿的数额未满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额应按相当于一千元计算。
然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仅有的那些并不影响食品安全及并无法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微小瑕疵情况除外。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