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准确区分
分公司与子公司,主要是依据其各自独特之处进行甄别。以下是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几点明显差异:
首先,从法律地位上看,
子公司虽被母公司实质性掌控,但它具备独立的
法人身份资格,负责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享有专属的公司命名权及章程制定权,并能站在自己的角度开展多元化的经营活动;反观分公司,因其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身份资格,外表看似颇有公司模样,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实体,不具独立的章程,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注“分公司”标识即可。
其次,对于
债务承担问题,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基础,独立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仅存在
股权关系,故彼此之间并不负
连带责任。除非
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个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是恶意撤资,抑或公司人格遭到否定的特殊情况下,
债权人无法就尚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向出资人
追讨;相比之下,在分公司的业务运营过程中若遇到
债务履行无力的困扰,债权人有权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且在启动
诉讼程序时,可将设立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三,在设立方式上,子公司通常由一位股东(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两位以上股东,依照现行《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
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进行投资成立;而对于分公司而言,它须在其所处地点以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属于设立公司的附属机构,于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运作业务活动。
最后,关于母公司/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投资限制有所不同:子公司公司向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进行投资时,如果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担保的金额规模及具体项目做出了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的约束规定,那么投资金额上限不应超出这些规定;而对于总公司来说,其针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应没有任何限制。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