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首先,子企业须以独立核算方式运作并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与此不同的是,分公司尽管并非独立法人实体,但并无须遵循独立核算规范,不过在所得税审核方面依然要归入到总公司的合并汇算清缴体系之内。
具体来讲,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设定要求子企业应该独自核算应缴税额,并于注册地点全数缴纳相应税款,同时依据按月(或季度)预缴以及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加以实施。
然而,当子公司作为分公司形式存在时,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将遵从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对于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批准事项及备案事宜,应由子公司自身担当起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向当地的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至于设立为分公司的企业,集团母体应对其负责信息整理工作,并向总部所在地的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
2、在其它税种方面的影响针对增值税来说,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固定营业单位需向其总部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当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位于不同的县城(城市)时,它们需要分别在其各自所在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将企业设立为子公司抑或是分公司形态,其实都需要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而在其它地税等税费方面,例如房产税、土地使用权税等,则需要在资产的所在地进行相应纳税;
同样地,个人所得税也需要在企业实际运营的所在地进行正常缴纳。
因此,无论是将企业设立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不会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造成本质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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