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拆迁评估价过低的情况,
当事人有权拒绝签订协议,同时应采取
书面形式向房地产估价
代理机构提交复审评估申请,逐一列举评估报告中所存在的错误和不当之处。在复审结果出来后,应对复审评估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或公布于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对于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其数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当日同等类型房屋的市場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由具备相應資質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
法规進行評估確定。若對经过评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持有不同看法,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起复评申請。如对复评結果仍存疑虑,可继续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會申請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務院房地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在整个制订過程中,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以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