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经历了
刑事审判且判决结果尘埃落定之后,通常会在法律限定的
上诉期限或法定
抗诉期限届满后的第十日开始前往监狱服刑。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其应有的
刑罚时,承担执行职责的人
民法院有责任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十日内,送达相关公安部门、监狱或其他执法机构所需的司法文书。对于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等类型的
犯罪分子,对其实施
羁押监管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执行通知书和
判决书之日起算,在一个月之内将该名罪犯移交给负责执行刑罚的监狱。若在此之前,该罪犯的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那么这一阶段则会由看守所等场所代行执行任务。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