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车祸现场伤害的
误工期问题时,我们通常会以这样的方式来评估误工天数:即从车祸事件发生的日期开始,计算至受害者完全康复的那一天为止。在此期间内,我们将视之为误工的有效时间段。
然而,若受害者由于受伤严重而需要入院接受治疗,并且在此过程中被鉴定出残疾等级的话,那么误工的天数就应该从交通事故发生的那天起算,直至
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前的最后一天结束。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