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相关请求:申请人并非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人员;申请人与所申请协商的
纠纷并未存在直接的切身利益关联;争议事项并不属于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内;争议领域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法定
管辖范畴;
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可以进行仲裁请求的
诉讼时效;申请书以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未能达到既定的提交审核标准及要求;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