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
直系子嗣(包括亲生、非亲生以及养子女或继子女)。换言之,意为
收养者需无自身繁衍后代的前提条件,或者说,被收养的孩子并不属于他们自身的血脉传承。
2. 具备良好
抚养及教育被收养者的能力。这是出于对收养者的充分尊重与信任,追求的是确保
收养人能够承担起在家务、心理、物质、道德品质以及教育子女等各个层面、全方位的育儿责任,以使得他们能履行好作为父母所需要担负的相应职责。
3. 确保未患有任何在医学实践中被视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不仅是对被收养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收养整个环节的负责态度。
4. 年龄须成年,且在30周岁以上。倘若涉及到夫妻联合收养的情况下,则要求双方均须达到这个年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