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环境之下,派出所应具备成为
行政复议被申请单位之资质。若此派出所是依照法律、
法规的授权而行使具体
行政行为时,例如给予
警告或者对金额低于五百元的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等情形,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该派出所理应具有被申请单位的地位。
然而,若是派出所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其法定权限,例如在房舍被强制拆除时所发出的《不予调查情况通知》此类情况,那么,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将会作为此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单位。
《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