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获取排污许可证,相关方需遵循以下的审查准则:
首先,必须获得由法律认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文件,或已正式履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这两个先决条件;
其次,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规定,并且重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要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以及当地政府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调控要求相一致,而若排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处于未达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地区、流域内,则还应满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定要求;
再次,必须为所有污染物排放配备有效的防治设施,确保排放浓度达到许可要求,且所选择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应具备可行性和可靠性;
最后,必须制定全面且科学的自行监测方案,包括明确的监测点位、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等内容,该方案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并符合自行监测的相应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