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调取微信记录的问题,一般的规定是,该项权利需由
诉讼方(即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后方可获得实现。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设定,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适当时间内提供相应的
证据支持。如果当事人由于某些特定原因,比如无权访问相关系统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的证据材料,那么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调查权,从相关单位和私人手中获取必要的证据,而且这些被调查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提供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拒绝。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