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与执行效率,法院执行工作实践中,通常仅会针对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不会涉及到其
直系亲属的财务状况。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制措施,以控制被执行人所占有或登记为其名下的各类资产,如动产、不动产以及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益。
关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同样具备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操作,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知共有人。这是维护司法权威和
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的重要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
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