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范,准许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在其商号中使用“投资基金”的字眼。
同时,可在其商号之中体现出如
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及投资基金等行业的定性词汇。
值得注意的是,“
北京”作为中国行政区域的名称允许在商号与行业定性词语之间相互应用。
2、鉴于投资基金公司承担着庞大的资金投入,故对该类公司的
注册资本设定了严格的要求。
具体来说,要求其“注册资本(
出资数额)不得低于五亿元人民币,且需全数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开设当时,需确保
实收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接下来的五年期间,该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依据其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承诺的全部金额予以
实缴。”
3、为了避免单一投资者过度集中影响到投资基金的运作公平性,
法规特地针对此类投资者投入额度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应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普通合伙人并不受此限制条款的约束)。”
4、由于投资基金公司需要有专业手段和丰富经验处理不同类型的金融投资,因此对于管理团队成员也提出了严格要求。详情如下:“该机构必须配备至少三位
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营实践经验或与业务领域相关的工作经历。”
5、投资基金公司需要承受极高的金融风险压力,因此对于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体系设立亦不容忽视。因此,法规明确要求这类公司需拟定并实行严谨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