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向特定对象,即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所担任职务中所掌握的权力及地位优势,将公款、
公共财产或其他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
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到贪污四十万元人民币这一巨大数额,属于
贪污罪量刑档次中的“
数额巨大”范畴,通常应对相关罪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对其施加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等附加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