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当肇事者寻得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发现其车辆被拖至指定地点保存时,此时产生的拖车费用通常情况下应由肇事者个人承担;
然而,若该车辆为
违法行为而遭遇到行政机关暂时性扣押这种特殊情况,那么拖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应由负责这起案件的行政机关负担。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要求,对于已依法查封或扣押的场所、设施以及财物,行政机关有义务进行妥善保管,并严禁将其使用或以其它方式损毁,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查封、扣押导致需要额外支出的保管费用也理应由实施此项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