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职务侵占款项的追讨与处置方法,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这些涉案资金应该全数被公安、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彻底清点与管理;
其次,对于属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部分,应该在最短时间内,妥善地归还至受害者手中;
最后,涉及到违禁物品或者作为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个人财物,必须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必须无条件地上交国家财政,不得有任何私人占有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