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乃依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和收益状态进行判定。关于误工时长方面,需依赖于
受害人所接收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来明确。若受害人为
伤残人士且需要持续进行误工,则误工时长可向前追溯到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者而言,误工费将以具体损失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而
被害人若不具备固定收入来源,将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参考标准;如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内平均收入的相关
证据,也可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业或相近行业的员工平均薪资水平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