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进行洗钱活动,则极有可能被视为洗钱罪的
从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对于明知是由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所获得及由此产生的利益,为了隐匿、掩盖其原始来源与真实性质,而采取了以下任一行为者,都应没收其所有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罚金;若
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对于单位犯前述罪行的,应对该单位施加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