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诸多行为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首先,隐匿、销毁或
违法开启、查看他人信件。此处所指的“信件”不仅包含传统的纸质书面信件,同样涵盖电子邮件及各类多元化的通信交流形式。其次,冒充收件人身份、擅自开启、查看、隐匿、销毁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以及快递包裹。再者,故意拖延投递邮件的行为也属于此类
侵权范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不论实施此种侵害行为的过程中是否阅读到了相关信件中的内容,一经触犯,即构成对公民通信自由权益的明显破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已明确规定,对于严重侵犯通信自由权益的行为会施加相对应的
刑事处罚措施。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权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以此种理由进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