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乃指对于明知属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有
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其目的在于对该等来源及性质进行掩饰与隐瞒,从而从事了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犯罪:(1)向他人提供自身资金账户的服务;(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的行为;(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5)采用其他任何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包括单位。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确知晓上述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有意对此进行掩饰与隐瞒。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总的来说,洗钱罪的构成要素颇为复杂,需综合考虑到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