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
刑诉程序框架内,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的面谈通常被禁止通过电话形式施行。
律师会见嫌疑人乃是一个严谨的法定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沟通平台以及对事例事实的深入了解。当前,传统做法是规定必须在诸如
拘留所之类的特定机构内进行面对面的会面仪式,借此让律师能够对案情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且精准的关注,进而向嫌疑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服务。然而,借助电话进行的会议往往不能确保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完整性、机密性以及真实性,这可能会对事例的处理结果及其对被告
人的权利保障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诸如受到不可抗拒之因素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现面对面的会面,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后,或许可以做出特别的安排,但这种情况实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