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的权利需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通常来讲,当辩护律师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证明以及
代理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规定文件时,便有权申请与
羁押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会面。在这种情况下,
拘留所应严格遵守时间限制,迅速作出回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工作小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面,且在此种情况下,未经批准即视为合法。然而,针对具体涉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犯罪行为或恐怖活动罪行的事例,在事例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若欲会见拘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获得
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对于这两类特殊事例,侦查机关需要事先向拘留所发出通知以示告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
律师会见无需经过额外批准,而特定严重事例则必须通过侦查机关的允许方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