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地方公安机关原则上是不应无端地拒绝
律师会见的。然而,在某些特殊场景或情况下,例如涉嫌掩盖国家机密的事例,公安机关或许会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律师的会见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这三种证件的律师,他们提出要会见被
羁押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时,看守所应依据相应规定
严格执行,即尽可能的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会见工作,最晚也不会超过48个小时。然而,如若在此类事例尚处于调查阶段,同时面临着阻碍侦查进程或者可能导致国家机密泄漏的隐患,那么公安机关便可依据法律规定初步决定暂时不安排此类会见活动。然而,这样的限制性措施必须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与合理的解释,并且必须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倘若缺乏了上述条件,那么这种做法便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律师及
当事人均有权按照法律程序保护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