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婚姻解体的
二审过程中,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理应出庭出席法庭进行辩论与阐述。原因在于,这类事例涵盖了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
财产分配、
监护权争议等关键议题,这些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发表见解并交换意见以实现合法权益和原则。然而在特殊环境下,例如当事人因其本身的正当理由而无法亲临法庭,在获得法院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提交书面陈述来表达其观点。这里所指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地理位置偏远导致交通不便等客观存在的困难。如果未得到法院的许可而未能出席法庭,并且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法院可能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缺席审判的结果可能会对未能出席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负面影响。总的来说,能够亲自出席法庭参与
诉讼,将更有利于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