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夫妻双方共有的
债务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判断:首先,当借款决定系夫妻双方共同做出并经过双方同意,例如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在事后得到双方的认可与确认;其次,如果借款行为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费用;再次,若借款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但是这笔借款被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
同居住、共同进产经营事务,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判断,会综合考虑到借款的金额大小、家庭的富裕程度、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对于
债权人来说,如果他认为某项债务应该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就有义务提供相关
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事务,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和决策而产生的。